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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因調職離開原工作地而售屋,若不符合相關條件,就不符合房地合一稅「豁免條款」。(記者鄭琪芳攝)

🌟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,如因非自願離職或調職等原因而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房地,可以適用20%之稅率來課徵房地合一稅。

🌟且財政部於2021年6月11日公告明定,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,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,且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,因調職或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,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,須離開原工作地,而於2021年7月1日後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,可按較低稅率20%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。

🔸日前有民眾在2018年1月間於A地工作並購買房地,於2021年7月間經公司調派至B地,並於2021年8月1日出售該房地,該民眾認為其因調職因素而出售房地,以適用稅率20%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。

🔸但因該民眾及其配偶均未曾在該房地辦竣「戶籍登記」及「實際居住」,且將該房地出租給他人,不符合財政部公告得按20%稅率課稅的規定,因此仍依其房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的適用稅率35%核定補徵應納稅額,因而被追稅。

國稅局主要以戶籍登記、實際居住和有無出租來認定課徵稅率條件,國稅局也提醒,個人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地,要詳加確認是否符合財政部規定,以維租稅權益。

參酌自 https://estate.ltn.com.tw/article/150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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