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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協處措施適用對象:
(一) 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房貸,主張其因有實際換屋需求,擬申辦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者。
(二) 自112年6月16日起申辦之貸款案件均可適用。
二、 協處措施之內容:
上述協處措施適用對象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者,得不受本行規定貸款成數上限7成之限制:
(一) 借款人應於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內,將第1戶房貸擔保品出售及完成產權移轉登記,且清償債務並塗銷第1戶房貸之抵押權,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。
(二) 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,包括:立即收回貸款成數差額;追溯自撥款日起,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;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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